23 單選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 14 條之 4 前 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 C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正解 C —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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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4-4 條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房地合一課稅)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適用之稅率級距。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C) 與條文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並非百分之三十五。
- B錯誤。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並非百分之二十五。
- C正確。《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明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錯誤。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六目,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非百分之二十五。
記憶點
境內個人一般級距是四五、三五、二十、十五;非自願因素與合建五年內售出,都是百分之二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