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情形,不包含那一項?

  1. A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2. B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3. C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4. D退出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正解 D — 退出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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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營業保證金的退還事由,關鍵在區分「不再以經紀業身分營業」與「僅公會會籍變動」兩種情形。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二項,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可見退還以該業者不再經營經紀業、保證金已無擔保對象為前提。同條例第 7 條第一項則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定為開始營業的要件,退出公會並未使其失去經紀業身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公司組織申請解散,正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二項明文的退還事由,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
  2. B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與解散同屬終止經紀業經營的情形,其退還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7 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繳存辦法辦理。
  3. C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已無仲介經紀業及代銷經紀業,縱組織存續,也已不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第四款經紀業之定義,保證金無續存必要。
  4. D退出同業公會僅是會籍異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由公會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備查即可,該業者仍是經紀業,保證金仍須留存,為本題應選項。

記憶點

保證金跟著「還做不做經紀業」走,不跟著「還在不在公會」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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