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不動產說明書係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極為重要之資訊揭露文件,下列關於不動產說明書之敘述,何者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 A不動產之買賣如委由經紀業代銷者,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 B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 C經紀人員於提供解說後,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 D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正解 C — 經紀人員於提供解說後,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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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不動產說明書的簽章主體與簽章時點,以及交付對象。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條文所定的順序是委託人先簽章、經紀人員才向相對人解說,選項 C 卻寫成提供解說後才交由委託人簽章,時序與條文相反;且解說後的簽章對象,依同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簽章,亦非委託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與第 22 條第一項第五款相符,不動產之買賣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同條第二項僅將第一款、第二款排除於代銷業務適用之外,說明書不在排除範圍。
- B與第 23 條第一項相符,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正是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的法定義務。
- C與規定不符。第 23 條第二項要求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即應經委託人簽章,而非於提供解說後始交由委託人簽章。
- D與第 24 條第二項相符,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記憶點
說明書流程是委託人先簽、經紀人員再解說、簽約時交相對人簽,順序顛倒就是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