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
  2. B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3. C繼承人隱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4. D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償還優先權之債務,再清償普通債務

正解 B —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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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限定責任的內涵,以及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生的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一利益由法律直接賦予。《民法》第 1162-1 條第一項就未依《民法》第 1156 條與《民法》第 1156-1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規定其「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條文安排的是清償方法,不是剝奪以遺產為限的責任利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仍然繼承,只是責任範圍受同條第二項限制。
  2. B正確,依據如上。
  3. C錯誤。《民法》第 1163 條第一款明定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不得主張《民法》第 1148 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4. D錯誤。《民法》第 1162-1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遺贈排在債務清償之後。

記憶點

限定責任是法律直接給的,未陳報只是改走另一套清償方法;隱匿遺產才會真的失去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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