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甲委託乙代為尋覓對象結婚,並承諾事成後給予乙報酬新臺幣 10 萬元。關於婚姻居間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乙間的契約,無效
  2. B乙得對甲請求給付報酬
  3. C乙對甲無報酬請求權
  4. D婚姻居間契約不得約定報酬

正解 C — 乙對甲無報酬請求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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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姻居間契約的效力,以及《民法》第 573 條為何只否定報酬請求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73 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條文否定的對象是報酬請求權,而不是契約本身;甲乙間委託尋覓結婚對象的約定仍為有效的居間契約,只是乙不能訴請甲給付該新臺幣 10 萬元報酬,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婚姻居間符合《民法》第 565 條所稱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類型,《民法》第 573 條並未使該契約無效。
  2. B錯誤。既然《民法》第 573 條明定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乙即不得對甲請求給付報酬,法院也不會為其強制實現。
  3. C正確,與《民法》第 573 條的文義一致。
  4. D錯誤。條文的寫法是「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可見法律容許當事人為報酬的約定,只是不賦予請求權,學理上稱此種債務為自然債務;若寫成不得約定,等於把約定本身當成違法。

記憶點

婚姻居間契約有效、報酬約定有效,只有請求權沒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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