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甲、乙兩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 1/3、乙為 2/3。下列何者錯誤?
- A若甲、乙協議 20 年內不得分割,則在該期限內,不論發生任何事由,甲、乙均不得請求分割
- B甲得在未經乙的同意下,將其應有部分贈與及移轉給丁
- C若甲商請乙分割 A 地未果,甲可聲請法院分割 A 地,此時法院須優先考慮原物分配
- DA 地由丙無權占有使用,乙得在未經甲的同意下請求丙返還 A 地
正解 A — 若甲、乙協議 20 年內不得分割,則在該期限內,不論發生任何事由,甲、乙均不得請求分割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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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物的不分割約定期限、應有部分的自由處分、裁判分割的方法次序與保存行為。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惟同條第 3 項明定,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20 年的不分割約定固然有效,卻擋不住重大事由,A 說在該期限內不論發生任何事由均不得請求分割,與第 3 項牴觸,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理由如前述。
- B正確。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把自己 1/3 的應有部分贈與並移轉給丁無須乙同意;同條第 2 項所要求的全體同意,對象是共有物本身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兩者層次不同。
- C正確。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法院裁判分割時,第 1 款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第 2 款則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為前提才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兩款有明確的先後次序。
- D正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共有物屬保存行為,依《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乙並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
記憶點
不分割約定再長,遇上重大事由照樣可以請求分割。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