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1.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B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
  3. C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 D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正解 C — 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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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共用部分使用收益、約定專用限制與應有部分處分限制的規定。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為強制規定,條文並未附加「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的例外。本選項替該規定加上得以約定排除的但書,與條例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一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B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五款將約定專用部分定義為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同法第 7 條第四款則把「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列為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3. C不符,為本題所選。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屬不得以當事人約定排除的強制規定。
  4. D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記憶點

使用收益可約定、拆除要開會,唯獨專有與共用應有部分不得分離這一條沒有但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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