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1. A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2. B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3. C公寓大廈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4. D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正解 B —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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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所列管理委員會十三款職務的逐款記憶,陷阱在「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一字之差。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十一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約定專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五款,是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一項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費用,不在管理委員會點收保管的範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是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九款明列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2. B不是職務。點收及保管的客體為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題述換成約定專用部分。
  3. C是職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二項第一款,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此項請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依本條例所定事項。
  4. D是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五款明列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記憶點

管委會點收的是共用與約定共用;約定專用歸使用人自己顧。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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