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 B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 C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 D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正解 C — 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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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契約仍屬有效,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時,承租人取得終止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36 條,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而所準用的同法第 435 條第二項規定,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丙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乙已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得終止與甲之租賃契約,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租賃是債權契約,出租人不以對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必要;《民法》第 423 條課予出租人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該狀態的義務,甲縱非所有人,甲乙間契約仍有效。
- B錯誤。撤銷須有法定原因,例如《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的被詐欺或被脅迫;題示情形並無此類意思表示瑕疵,乙無撤銷權可言。
- C正確。乙依《民法》第 436 條準用同法第 435 條第二項終止契約。
- D錯誤。《民法》第 425 條第一項所定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以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為要件;丙的所有權並非受讓自甲,乙不得以該租約對抗丙。
記憶點
租到別人的屋,契約有效卻擋不住真正的所有人,承租人手上拿的是終止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