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應於不動產簽訂買賣契約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何時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A30 日內
- B20 日內
- C10 日內
- D即時
正解 A — 30 日內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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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實價登錄)之申報期限。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二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買賣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一項亦規定「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兩條同以三十日為期,故選 A。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已於 109 年 7 月修正為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亦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經營仲介業務者改為對租賃案件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
逐項排除
- A三十日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二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一項之文字一致,即考試當時的法定申報期限。
- B二十日不在上開兩條的文字之內,法定期間並非二十日。
- C十日同樣不是上開兩條所定之期間,法無十日之申報登錄期限。
- D即時申報亦非法定要求;上開兩條均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起算點,並給予三十日的申報期間。
記憶點
實價登錄記「辦竣移轉登記後三十日」,起算點在登記完成而不在簽約。
本題涉及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110 年 7 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