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應如何懲處?
- A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C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D逕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A —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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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反揭示報酬標準義務的罰則,關鍵在於須先經限期改正,以及罰鍰級距落在哪一款。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同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20 條被列在第一款,因此須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裁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完全相符,先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級距正確但程序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為裁罰要件,不得逕行處罰。
- C程序正確但級距錯誤,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
- D程序與級距皆不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為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包含第二十條。
記憶點
揭示類義務先給改正機會,罰三萬到十五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