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
- B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C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
- D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正解 C —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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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會當事人的資格限制,集中在合會一節對會首與會員的三項禁止規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09-2 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該條第三項所禁止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會首,以及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並未禁止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會員,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709-2 條第一項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是合格的合會會員。
- B錯誤。《民法》第 709-2 條第二項明定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與本項敘述正好相反。
- C正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禁止的只是擔任會首,擔任會員並無限制;其交付會款、標取合會金的意思表示仍應依《民法》第 77 條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那是行為能力的問題,不是資格禁止。
- D錯誤。《民法》第 709-2 條只禁止會首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對於一人同時擔任數個合會的會首並無禁止規定。
記憶點
合會限自然人,會首不得兼同一會的會員,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當會員、不能當會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