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何種權利之登記?

  1. A租賃權
  2. B地上權
  3. C典權
  4. D不動產役權

正解 B — 地上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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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2 條所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的登記種類。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條文指定的登記種類是地上權,藉登記使基地承租人取得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外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基地租賃固以租賃契約為基礎,但《土地法》第 102 條所指定應辦理的登記種類是地上權之登記,並非租賃權之登記。
  2. B正確。與《土地法》第 102 條的文字相符,且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會同聲請。
  3. C錯誤。典權並非《土地法》第 102 條所定的登記種類,該條的適用情形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4. D錯誤。不動產役權同樣不是《土地法》第 102 條所定的登記種類。

記憶點

租地建屋記「二個月、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登記為地上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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