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 A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 B契約年限屆滿時
- C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D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正解 A —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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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3 條所列出租人得收回租用建築房屋基地的五款事由,與同法第 100 條房屋租用收回事由的分野。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並未出現在這五款文字之中,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收回自行建築未列於《土地法》第 103 條各款;同法第 100 條第一款的「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是房屋租用的收回事由,不能移用於基地租用。
- B契約年限屆滿為《土地法》第 103 條第一款,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 C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為《土地法》第 103 條第二款,屬得收回之情形。
- D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為《土地法》第 103 條第三款,屬得收回之情形。
記憶點
基地收回五款沒有「自行建築」,房屋收回才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