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出售
- B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建築使用
- C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強制拍賣
- D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正解 D —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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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第 72 條對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所設的期限與處理手段。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規定:「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期限是二年,逾期的法律效果是得予照價收買,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所定的通知期限為二年內出售,不是三年內。
- B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的二年期限同時涵蓋出售與建築使用兩種履行方式,年限並非三年。
- C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就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所定的手段是照價收買,不是強制拍賣。
- D正確。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的文字相符。
記憶點
超額建築用地記「面積最高十公畝、二年內出售或建築、逾期照價收買」。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