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何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A委託人
- B受託人
- C受益人
- D信託監察人
正解 B — 受託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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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與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一項,「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平均地權條例》第 19-1 條第一項亦為完全相同的文字。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的所有權與管理處分權都在受託人手上,持有階段的稅捐自然由受託人負擔,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委託人在《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二項只出現在稅額計算面: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應納之地價稅,委託人本身並非納稅義務人。
- B正確,依據見上。
- C受益人見於《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二項但書,僅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兩款都符合時,改與受益人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那仍然只是計算基礎換人,納稅義務人沒有跟著換。
- D信託監察人在《土地稅法》第 3-1 條各項均未出現,該條就地價稅與田賦所指定的納稅義務人只有受託人一個。
記憶點
信託土地持有期間的地價稅與田賦,一律找受託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