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下列何種數值或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A公告現值
- B申報移轉現值
- C現值數額
- D漲價總數額
正解 D — 漲價總數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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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時原地價之回溯與稅基之計算標的。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28-2 條第一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6 月修正為「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惟計算標的仍是漲價總數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一項核定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是認定地價的依據,不是本條要計算出來的數額。
- B申報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一項是計算的起點,須再減除原地價與改良土地費用,尚未減除前不是課稅標的。
- C現值數額一語出現在《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一項的稅率級距,作為漲價倍數的比較基準,本身不是所要計算之數額。
- D《土地稅法》第 28-2 條第一項明文「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題幹所問逐字相符,為正確選項。
記憶點
原地價往前追到第一次贈與前,配偶間那一段不斷鏈,最後算的永遠是漲價總數額。
本題涉及的《土地稅法》第 28-2 條(110 年 6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