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有關成本法建築工期係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那個時間點為止無間斷所需之時間?
- A變更建照執照
- B擬定權利變換計畫
- C銷售完竣
- D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
正解 D — 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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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所定建築工期的起訖時點。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前項建築工期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為止無間斷所需之時間;此一定義所服務的,是同條就開發或建築利潤率得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的規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變更建照執照只是工程進行中的行政程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的工期終點並未寫到變更建照,以它作為終點會讓工期任意伸縮。
- B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屬都市更新的作業環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4 條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的評估項目交由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與成本法的建築工期無涉。
- C銷售完竣取決於市場去化速度,時點晚於建築完成;《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寫的是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不是銷售結束。
- D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正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明定的終點,與起點的申請建造執照相配,且中間須無間斷,為正確選項。
記憶點
建築工期是請照起算、可交屋為止,中間不得扣除停頓。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