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不動產估價之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請問下列何者非屬限定條件?
- A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 B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 C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 D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
正解 D — 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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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對限定價格與正常價格的定義切分,考的是限定條件只有哪三種。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二款,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選項所述「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係出自同條第一款正常價格之定義,不在上開三種限定條件之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即《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限定條件,屬他項權利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合併情形。
- B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即《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列限定條件,數筆相鄰土地合併使用時的價格即屬之。
- C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即《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列限定條件,關鍵字在「違反經濟合理性」。
- D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此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一款正常價格的構成要件之一,與限定條件分屬不同款,故為本題應選項。
記憶點
限定價格三條件記「權利合併、標的合併、不合理分割」;看到適當市場行銷與正常交易條件,那是正常價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