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不動產估價比較法於市場成交資訊充足時廣為運用,有關比較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通常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
- B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 C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 D其調整以差額法為原則
正解 D — 其調整以差額法為原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比較法的四項基本規定,重點在區域因素與個別因素的價格調整以哪一種方法為原則。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4 條,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選項所稱「其調整以差額法為原則」與該條文字相反,屬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通常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7 條相符,該條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敘明比較修正內容,敘述正確。
- B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應排除該比較標的: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相符,該條就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其內任一單獨項目定此上限,敘述正確。
- C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亦出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總調整率逾此比率者,判定差異過大,敘述正確。
- D其調整以差額法為原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4 條所定原則為百分率法,差額法是得採用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的方式,本項與條文相反,為應選項。
記憶點
原則百分率、得採差額法;十五抓單項、三十抓總計、三件是下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