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不動產估價比較法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多少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1. A百分之五
  2. B百分之十
  3. C百分之十五
  4. D百分之二十

正解 D — 百分之二十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比較法在決定比較價格之前,對各試算價格離散程度的把關門檻,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6 條。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6 條第一項,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同條第二項並界定,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百分之五:此比率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見於第 20 條第三款,係計量模型分析法中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上限,與試算價格之差距無關。
  2. B百分之十:《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與百分之十相繫者為第 67 條第一項,建物殘餘價格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屬成本法折舊事項。
  3. C百分之十五:《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所定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時,排除的是該比較標的,與本題所問排除試算價格分屬兩個層次。
  4. D百分之二十: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6 條第一項所定門檻相符,其差距並依同條第二項以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計算。

記憶點

十五與三十管比較標的的去留,二十管試算價格的去留。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不動產估價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1 題

→ 看完整「不動產估價概要」歷屆題庫 · → 111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