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以何種價格估價時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 A限定價格
- B特殊價格
- C特定價格
- D特別價格
正解 C — 特定價格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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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 條第二項,估價註明價格種類的義務,以及哪一種價格另須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 條第一項,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題目所問即此項義務所指的價格種類,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限定價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二款,係在權利與所有權合併、不動產合併或違反經濟合理性之分割三種限定條件之一下形成之價值,同規則第 6 條第二項未對其課予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之義務。
- B特殊價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四款,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正常價格以具有市場性為前提,故無從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 C特定價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三款,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同規則第 6 條第二項就是對這一種課予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的義務,為正解。
- D特別價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所列價格種類為正常、限定、特定、特殊四種,並無「特別價格」此一名稱。
記憶點
特定價格=有市場性加特定條件,所以要「講條件、附正常價格」兩件事一起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