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下列有關成本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建物估價以求取重置成本為原則
  2. B預售收入之資金應計息
  3. C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物理耐用年數為主
  4. D建物之殘餘價格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

正解 D —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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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成本法的四組數值規定——重建與重置成本孰為原則、資本利息的計息範圍、折舊所依據的耐用年數,以及殘餘價格率上限。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7 條第一項,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同規則第 67 條第三項並將殘餘價格率界定為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賸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率。本選項之上限與語氣皆與條文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8 條第三項明定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僅於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變者,才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本選項原則與例外寫反。
  2. B錯誤。《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59 條規定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應不高於一年期定存利率且不低於活存利率,借款則以銀行短期放款利率計息,預售收入之資金應不計息。
  3. C錯誤。《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第一項為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本選項主從顛倒。
  4. D正確。殘餘價格率由全聯會公告且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7 條第二項,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記憶點

成本法四個數字:重建為原則、預售款不計息、折舊看經濟年數、殘值率不逾一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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