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消滅時效之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亦有適用
- B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乃 20 年
- C請求權因其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 D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正解 D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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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滅時效的期間類型與時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27 條第三款,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款把租賃動產營業的租價明列為二年短期時效的客體,與選項所述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已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實務見解並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因為登記本身持續表彰權利狀態,若容任時效完成將使登記名義與權利歸屬長期背離,敘述錯誤。
- B依《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一般消滅時效期間是十五年而非二十年,敘述錯誤。
- C依《民法》第 144 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消滅時效完成所生者為債務人的拒絕給付抗辯權,請求權本身並不因此消滅;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敘述錯誤。
- D與《民法》第 127 條第三款完全吻合,該條以二年為期,第三款所列即為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敘述正確。
記憶點
十五年是原則,二年是清單,時效完成給的是抗辯權不是消滅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